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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 日期:2010-01-04

   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十六条的规定,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,东城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。大队于1998年12月1日起开始依法履行职能。
    大队为东城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的行政执法机构,接受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业务指导,由区市政管委管理和协调,接受区法制办的业务指导及执法监督、检查和考核。大队机关设办公室、法制科、政工科、督查科、指挥中心、宣传科,大队下设一个直属分队。同时在十个街道办事处及北京站、王府井地区设十二个分队。分队为大队的派出机构,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,统一以大队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,接受大队与各办事处、地区的双重领导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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